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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华山、王艾华与XX、郇翠霞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华山,王艾华,XX,郇翠霞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民终1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华山。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艾华。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赵良,东海县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XX。上诉人(原审被告)郇翠霞。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霍如华,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华山、王艾华因与上诉人XX、郇翠霞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东民初字第00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因郇翠霞欠刘华山、王艾华借款,案外人李先进又欠郇翠霞款,经三方协商,李先进同意以其座落于东海县牛山镇假日广场1号楼菜市街108-12号楼房钟楼和钟楼以西酒店的房产折抵给XX、郇翠霞和刘华山、王艾华,以冲抵三方欠款。其中钟楼部分为四层(建筑面积519.35平方米)折抵给刘华山、王艾华(抵冲XX、郇翠霞欠刘华山、王艾华相应款额),钟楼以西酒店部分2-4楼折抵给XX、郇翠霞(抵冲李先进欠XX、郇翠霞相应款额),李先进于2013年3月25日到房产部门与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刘华山、王艾华所有的钟楼部分登记为牛山镇假日广场1号楼菜市街108-12号。应XX、郇翠霞要求,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时,将抵给XX、郇翠霞的房产登记在二人之子王旌丞名下,登记为牛山镇假日广场1号楼香水街1-1、1-10号。另查明,钟楼与酒店之间有出口向南的楼梯,该楼梯可通向钟楼三、四层楼,通向酒店的二至四层楼;另钟楼有出口向北的楼梯,该楼梯通向钟楼的一至二层楼,李先进将一、二楼出租给工商银行使用,一楼的楼梯口被改造放置ATM机,钟楼内的三楼的地板建造时留有楼梯孔,以便建造内楼梯从二楼进入三楼,后被李先进堵上,只能通过出口向南的楼梯进出钟楼的三楼、四楼。三方将酒店、钟楼以物抵债后,该楼梯的一楼出口被XX、郇翠霞装上门,另XX、郇翠霞在三楼的楼梯口也安装了门,引发本案纠纷。还查明,为查清出口向南的楼梯即XX、郇翠霞装门的楼梯的产权归属,原审法院依法向产权登记管理部门的东海县房产管理局发函,要求其书面回函对涉案的楼梯的产权归属作出说明。东海县房管局不回函,其联系当时房屋的测绘部门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测绘所携带图纸到现场,经组织刘华山、王艾华和XX、郇翠霞双方及房管局也派人同到到现场,测绘部门携带图纸进行了口头说明,后在设计图纸上进行了标识并作出说明,指出涉案的出口向南的楼梯以及酒店西首的另一通向一楼至四楼的楼梯均为公用分摊面积。东海县房屋产权管理局在测绘所标识和说明旁边的空白处作出了说明,称刘华山、王艾华的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及所附房产分户图系采用市测绘所的测绘成果。在审理过程中,刘华山、王艾华和XX、郇翠霞双方均没有举证当时以物抵债时是否对涉案的出口向南的楼梯的归属、使用作出了约定,以及如何约定。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组织刘华山、王艾华和XX、郇翠霞双方进行了调解,多次交换调解意见,但最终双方没有能够达成一致。原审法院认为,涉案的楼梯在最初设计时系作为公用楼梯使用,设计图纸及测绘部门和产权部门的出具的材料能够证实,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后来刘华山、王艾华和XX、郇翠霞以及案外人李先进以物抵债时,涉案房产的产权由李先进一人所有变更为分属为刘华山、王艾华和XX、郇翠霞所有,但双方均没有举证抵债时对涉案的出口向南的楼梯归属、使用重新进行了约定,且以物抵债时刘华山、王艾华可以通过出口向南的楼梯出入钟楼的三楼、四楼,因此应当认为该涉案的楼梯仍为公用楼梯。故XX、郇翠霞在该楼梯口及三楼装门,影响刘华山、王艾华出入于法无据,应当拆除,排除妨碍。关于刘华山、王艾华请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其没有举证相关证据证明其损失,不予支持。此外,关于设计图纸上测绘部门标识说明的现酒店西首的通往一至四楼的楼梯并非本案的讼争的范围,不予判涉。原审法院遂判决:一、XX、郇翠霞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将其装在牛山镇假日广场1号楼香水街1-1、1-10号与牛山镇假日广场1号楼菜市街108-12号之间出口向南的一楼楼梯口及三楼楼梯口的门拆除;二、驳回刘华山、王艾华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刘华山、王艾华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涉案二号楼梯被封堵二年有余,至今上诉人无法上三、四楼经营,也无法对外出租,上诉人受让的涉案楼房一直空置。原审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明,上诉人所购房屋一、二层出租给工商银行,年租金29万,以此推定三、四层房屋的年租金应不少于10万元。同时,本案被发回重审后,上诉人向原审法院递交了查证案件事实申请书和鉴定申请书,但原审法院未委托鉴定,也未到现场予以调查了解。如按当地同类房屋常规租金计算,上诉人每月损失最少一万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判令由被上诉人XX、郇翠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XX、郇翠霞针对刘华山、王艾华的上诉答辩称:答辩人XX、郇翠霞并没有对上诉人刘华山、王艾华的房屋造成侵害,上诉人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的情况,原判决驳回刘华山、王艾华要求答辩人赔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XX、郇翠霞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涉案的整体楼房是李先进一人分两次购买,涉案楼梯归李先进一人所有。后来李先进转让给本案上诉人时,涉案楼梯自然也就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只有将其中的一部分转让给被上诉人刘华山、王艾华,被上诉人自己楼内有楼梯,上诉人不可能将楼梯交由被上诉人使用,该楼梯口的消防门并不是上诉人后装的,而是原来就有的。只是上诉人不让被上诉人随便通行而引起纠纷。上诉人经营的是宾馆,一楼及三楼楼梯口装门是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装的防火门,是不能随便拆除的,如果拆除需要经过消防部门的同意。一审法院判决违反了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涉案房产是案外人王旌丞所有,上诉人XX、郇翠霞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并判令由被上诉人刘华山、王艾华承担本案的上诉费用。刘华山、王艾华针对XX、郇翠霞的上诉答辩称:一、原判决认定涉案楼梯为公(共)用楼梯是正确的,XX、郇翠霞理应拆除楼梯内的一切封闭设施,保证上下畅通。1、涉案重审中,根据双方当事人合意,一审法院向东海县产权管理部门发函,要求对涉案楼梯归属作出说明。东海县房产管理局联系当时房屋测绘部门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测绘所,一起与法院及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对涉案楼梯归属进行口头说明,而后在楼房设计图纸上进行了标识和注明,指出涉案楼房的南边楼梯以及西首通往一至四楼的楼梯均为公用分摊面积。这说明:涉案楼梯面积分摊在双方产权面积中,该楼梯为公(共有)楼道,并非一方所有。2、答辩人所举的涉案楼房建筑设计图纸足以证明:假日广场一号楼是商业用房,只有西首和南面(3米宽)两个对外楼梯,即一号楼梯和二号楼梯,其他楼梯均为室内私人小楼梯。3、因涉案楼道是假日广场一号楼的共有楼梯,也是一号楼的共有消防通道。该楼梯被封堵后,答辩人不仅失去了上三、四层的通道,而且XX、郇翠霞经营的酒店也失去了消防通道。一旦发生火灾等险情,人们就失去了逃生道路,其后果不堪设想。4、涉案房屋是XX、郇翠霞抵债给答辩人的,当时答辩人看房时,争诉楼梯也是开放的,现XX、郇翠霞将该楼道封堵明显违反诚信原则。二、上诉人XX、郇翠霞关于原判决违背了消防法相关规定不能成立。消防门的主要作用是在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阻隔烟、火漫延和扩散。多层楼房是否安装消防门视情况而定。涉案楼梯一楼梯口不需安装消防门,三楼即使需要安装消防门,该消防门应安装在宾馆三楼中间走廊东头与涉案楼梯交接处的门洞上,而不应安装在涉案楼梯三楼梯上下口。再者,涉案楼房建筑设计时,涉案楼梯为公(共)有楼梯,这一设计本身即说明:涉案楼梯为公(共)有楼梯符合消防法相关规定。如果将三楼梯上下口安装消防门,不仅影响楼梯畅通,而且一发生火灾殃及一审原告房屋,同时妨碍人们逃生。上诉人XX、郇翠霞以安装消防门为由将三楼封闭,没有任何事实法律依据。三、上诉人XX、郇翠霞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涉案酒店楼房产权登记业主虽为王旌丞,但XX、郇翠霞在庭审中认可:其自己是酒店(宾馆)经营者;并承认:涉案楼梯是其封堵的,楼梯门是他们安装的;其上诉状中也认可:涉案纠纷“是上诉人不让被上诉人通行而引发的”。四、上诉人XX、郇翠霞理应赔偿答辩人的经济损失。二审中,上诉人刘华山、王艾华向法庭举证东海县鸿鹄大酒店有限公司开具的金额为149元的住宿发票一张,证明XX、郇翠霞开办的宾馆,三、四楼中单人间(面积约18平方),每天住宿费149元,平均其每平方8.3元(149元÷18平方),按此计算,其一平方每年收入为3029元(8.3元×365天);而上诉人刘华山、王艾华受让的三、四楼面积为150余平方,如果也开宾馆,按XX、郇翠霞开办的大酒店住宿每年一平方收入3029元计算,上诉人每年总收入为45万余元(150平方×3029元),按照45万余元四分之一计算,上诉人刘华山、王艾华三、四搂每年收入亦不应少于10万元。XX、郇翠霞质证认为该住宿发票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该计算赔偿损失的方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该住宿发票与本案无关联性。经审理查明,原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判决依据涉案钟楼及钟楼以西房屋的规划设计图纸及测绘部门和产权部门的出具的材料,认定讼争东南方向楼梯无论是在设计功能还是在实际使用中,均系作为公用楼梯使用正确,本院予以认同。上诉人XX、郇翠霞主张在案涉房屋一楼及三楼楼梯口装门是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而装备防火门,因安装消防门的作用是在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阻隔烟、火漫延和扩散,而案涉楼房仅有二个公用楼梯进行通行,即便要安装消防门也应安装在宾馆三楼中间走廊东头与涉案楼梯交接处的门洞上,而不应安装在涉案楼梯三楼梯上下口,对一楼楼梯入口的封堵更不利于人群的疏散和逃生,且上诉人XX、郇翠霞也未向法庭举证经消防部门批准安装消防门的相关文件,故XX、郇翠霞的该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刘华山、王艾华请求赔偿损失的上诉请求,因涉案楼房系从案外人李先进处抵债而来,在进行房屋交接及进行办理产权登记时,双方对涉案楼梯的权属既未进行约定,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对该楼梯权属亦未予明确;同时,因刘华山、王艾华接管涉案钟楼的三、四层楼后,并未进行相关的投入,故该不能使用的损失与其要求参照进行投入后的商业地产租金标准不具有可比性,故刘华山、王艾华的此点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刘华山、王艾华与上诉人XX、郇翠霞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刘华山、XX均已预交2800元),由上诉人刘华山、王艾华和上诉人XX、郇翠霞各半负担1400元,其余部分由本院分别退还刘华山、王艾华和XX、郇翠霞各14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应庆国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代理审判员  朱培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静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