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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徐文泳与李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泳,李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保136号申请执行人徐文泳,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海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徐文泳与被执行人李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黑1124财保1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海波在孙吴***口道西购买的砖结构住房一处,面积为42平方米。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李海波在孙吴***口道西购买的砖结构住房一处,面积为42平方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财保11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