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执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徐文泳与李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泳,李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保136号申请执行人徐文泳,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海波,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徐文泳与被执行人李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黑1124财保1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海波在孙吴***口道西购买的砖结构住房一处,面积为42平方米。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李海波在孙吴***口道西购买的砖结构住房一处,面积为42平方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财保113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