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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刘春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刘春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拉萨道4号。负责人许小军,行长。被执行人刘春银,女,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春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11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研学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徐 颖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记员  刘宇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