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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民辖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黄莉侵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黄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民辖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运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超、郭凌云,该公司法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莉。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5)旌民管字第45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为网络侵权,无论依据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均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分析被上诉人的诉请,其直接指向的是上诉人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此,被上诉人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的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诚然,上诉人提出的其住所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选择其住所地的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华刚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王新川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何 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