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鄂州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严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严剑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124号原告鄂州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古城路198号。法定代表人刘凌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立本,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严剑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严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鄂州市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长 李 婷审判员 胡小玲审判员 周小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曾凡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