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翠与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0执519号申请执行人李翠,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执行人高建华,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翠与被执行人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已执行到被执行人高建华执行款32115元。截止2016年7月1日,被执行人高建华尚欠申请执行人李翠借款24885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法院案件受理费612.5元。经调查,被执行人高建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110执5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翠发现被执行人高建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云法审判员 任新华审判员 翟正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陆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