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6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上海永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墙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墙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6852号原告上海永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钱彩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封建伟,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用文,男。被告上海墙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高海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永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墙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发现原告提供的一份《印刷合同》上加盖有被告公章,而被告则否认该公章的真实性,该公章的真伪问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且,上述情况并非个案,在(2016)沪0120民初516号案件中亦存在类似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永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75元,退还上海永攀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国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文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