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吴洋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洋地,冀连献,张新玲,周金强,闫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57号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红忠,任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吴洋地,男,汉族,生于1992年2月8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冀连献,男,汉族,生于1971年6月8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张新玲,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2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周金强,男,汉族,生于1980年4月11日,住南召县。被执行人闫欣,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3日,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洋地、冀连献、张新玲、周金强、闫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3)南召民商金初字第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有和解意向,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5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景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