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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武某某与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709号原告武某某。被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原告武某某诉被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通达公路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本案案情,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毛庆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魏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