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向东与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向东,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12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向东,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吴广宇,河南则政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莲东村北。法定代表人:任文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娟娟,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荆梁南街*号。法定代表人:杨安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楠,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荆梁南街*号。法定代表人:杨安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虹,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陈向东因与被申请人河南豫光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锌业公司)、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金铅集团公司)、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光金铅股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中民二终字第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向东申请再审称:1、陈向东的辞职是被胁迫的,是在公司责令其缴纳本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用后迫不得已的行为。公司应向陈向东支付经济补偿金。2、陈向东提出仲裁申请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不应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生效时算起。陈向东请求的不是第一年没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是能签而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支付的双倍工资。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豫光锌业公司提交意见称:1、陈向东是因为自己的个人原因辞职的,是其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胁迫的事实,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已经超时效,不应当支付。另外,陈向东到豫光锌业公司工作不足十年,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请求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豫光金铅集团公司提交意见称:2006年豫光锌业公司成立以后,经双方协商陈向东同意后到豫光锌业公司工作,陈向东的一切社会保险和各项福利待遇均由豫光锌业公司承担,与豫光金铅集团公司无关。因此,自2006年起,陈向东与豫光金铅集团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豫光金铅股份公司提交意见称:陈向东从未在豫光金铅股份公司工作,不存在劳动关系,应当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陈向东辞职前系豫光锌业公司职工,豫光锌业公司系独立法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陈向东在豫光锌业公司工作并领取工资,故一、二审判决认定陈向东与豫光锌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豫光金铅集团公司、豫光金铅股份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正确。陈向东于2012年11月17日提出辞职申请,其提出该辞职申请系受胁迫出具的理由,因豫光锌业公司不予认可,陈向东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一、二审判决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因陈向东系主动向豫光锌业公司提出辞职申请,经豫光锌业公司同意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了停保转档手续,故陈向东要求豫光锌业公司给付其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亦无不妥。关于陈向东要求豫光锌业公司支付2006年3月至2012年11月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豫光锌业公司应当与陈向东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本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故陈向东自2008年1月1日起可以要求豫光锌业公司支付其二倍工资差额,但该二倍工资差额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对用人单位具有惩罚性质,不属于正常的劳动报酬,其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陈向东于2013年向济源市劳动人事和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超出一年的仲裁时效,故陈向东要求给付双倍工资的理由,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陈向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向东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刘新安代理审判员 顾 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柴 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