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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7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邹传忠与上海智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传忠,上海智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7142号原告邹传忠,男,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委托代理人胡萍,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海龙,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智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孟丽英。原告邹传忠与被告上海智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邹传忠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殷 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交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缴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