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被告大连鹏生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大连鹏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3民初82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黎莉、周翔,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鹏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甘北路。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玉超、赵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大连鹏生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 梅代理审判员 张 爽人民陪审员 杨 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