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高某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庆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501号原告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岭县长岭镇岭城西路963号,组织机构代码71716089-6。法定代表人李志强,主任。委托代理人车广明。被告高庆成,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庆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立文人民陪审员 常志国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书 记 员 朱松涛书 记 员 朱松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