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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5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程庆典,该公司经理。被执行徐州天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天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贾商初字第00735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徐州天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32222元,被告徐州天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106777元,余款25445元于2016年12月30日付清。如被告徐州天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30日之前不能支付原告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106777元,则被告徐州天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违约金5000元;二、原告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前向���告徐州天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具252222元的增值税发票。如原告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2015年12月15日之前未能向被告徐州天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具252222元的增值税发票,即使被告徐州天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前未偿还原告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106777元货款,原告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无权要求被告徐州天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5000元违约金;三、原告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85元,由被告徐州天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785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徐州市富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无大额可供执行存款;(二)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无登记信息;(三)查询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无登记信息;(四)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无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尚未执行到位11256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贾商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雷执行员 许平喜执行员 王亚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云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