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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神鹰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澳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神鹰物流有限公司,南京澳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神鹰物流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七乡河大道8号南中区251号。法定代表人韩道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澳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雄州南路441号。法定代表人叶朝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京神鹰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京澳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确认的(2015)六商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司法查控,已查封被执行人土地等财产,因处置拍卖程序较长,另,被执行人目前已经停止经营,且案件较多,已通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土地等财产,因处置拍卖程序较长,另,被执行人目前已经停止经营,且案件较多,已通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6执1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张晓彬执行员  潘振飞执行员  黄 晨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