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4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赤某与赵某、王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某,赵某,王某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4798号原告赤某。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钢铁街。经营者徐七一,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赤某业主。被告赵某,男,出生日期、民族不详,现住山东省。被告王某,男,出生日期、民族不详,现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赤某赵某、王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已经给付欠款为由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10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郝文杰审判员何滨代理审判员张莹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孙立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