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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6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朱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6刑初5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汝检公诉刑诉〔201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下旬,被告人朱某某分三次到汝城县炎汝高速公路K458+500至K458+600路段,使用铁质镰刮撬开道路旁边隔离栅的铁丝网扣,将24.94米隔离栅铁丝网及4根钢管柱盗走带回家,并将盗得的隔离栅铁丝网切割,用于圈住家里的水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汝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510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6年1月27日被汝城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物品已由汝城县公安局查获并发还给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郴州管理处炎汝段养护应急队。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铁质镰刮、铁丝网、钢管柱;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朱某甲、朱某乙、谢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得赃物价值人民币35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综合本案案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某某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朱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刘文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朱文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