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3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秦某与陕西蓝宝石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陕西蓝宝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388号原告秦某。被告陕西蓝宝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与被告陕西蓝宝石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650元。审 判 长 王爱茹人民陪审员 张勇奇人民陪审员 王宝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曼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