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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林曾诉被告易物恒通(北京)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易物恒通(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侯晶、侯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曾,易物恒通(北京)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易物恒通(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侯晶,侯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3民初1467号原告林曾,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7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易物恒通(北京)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12号电子科技大厦609室。法定代表人侯晶,任董事长。被告易物恒通(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36号3806室。法定代表人侯影,任执行董事。被告侯晶,女,满族,生于1973年4月5日,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侯影,女,满族,生于1970年2月5日,住北京市怀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曾诉被告易物恒通(北京)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易物恒通(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侯晶、侯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名下180万元的银行存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为其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易物恒通(北京)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易物恒通(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侯晶、侯影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蕊霞人民陪审员  华国强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杨若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