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7民初4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学贵与崔光富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贵,崔光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4103-1号原告:王学贵,农民。被告:崔光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贵与被告崔光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贵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崔光富名下的鲁L-×××××北京现代黑色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崔光富名下的鲁L-×××××北京现代黑色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维明人民陪审员 孙钦利人民陪审员 于 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翟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