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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4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学贵与崔光富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贵,崔光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4103-1号原告:王学贵,农民。被告:崔光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贵与被告崔光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贵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崔光富名下的鲁L-×××××北京现代黑色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崔光富名下的鲁L-×××××北京现代黑色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维明人民陪审员  孙钦利人民陪审员  于 迪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翟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