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4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硕与夏进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硕,夏进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4民初441号原告李硕。委托代理人蒋水光,湘阴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进山。原告李硕诉被告夏进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新春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雪飞、人民陪审员闵春华参与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硕的委托代理人蒋水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进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硕诉称,2015年3月6日,被告夏进山因欠缺资金,向丰辉借款70000元。因丰辉又欠他70000元,2015年3月23日,他向丰辉追收欠款时,丰辉将被告夏进山所欠其70000元债权转让予他,被告夏进山同意转让并向他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夏进山经他多次催要,至今尚未归还本金及利息。为维护他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夏进山偿还其本金7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夏进山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夏进山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造成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硕与被告夏进山经人介绍相识。被告夏进山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丰辉借款70000元。丰辉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李硕借款70000元。2015年3月23日,三方在原告李硕家里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夏进山向原告李硕归还借款70000元,归还时间为2016年3月23日之前,同时被告夏进山向原告李硕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李硕人币柒万元整。(¥70000元)欠款归还之日李硕将丰辉打给我7万元收条一并归还。证明:凭此条兑换丰辉收条李硕2015年3月23日夏进山归还时间一年之内430624195801035630”。后原告李硕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欠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李硕与丰辉、丰辉与被告夏进山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确认合法有效。原告李硕系丰辉债权人,丰辉系被告夏进山债权人,丰辉已将债权转让后原告李硕通知了债务人被告夏进山,被告夏进山亦表示同意向原告李硕履行还款义务,故被告夏进山应当向原告李硕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关于利息,原告李硕主张口头约定了利息,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院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对归还期限进行了约定,故逾期利息的计算为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3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夏进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硕偿还借款70000元,并以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自2016年3月24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夏进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新春审 判 员 杨雪飞人民陪审员 闵春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雪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