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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1执1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冯某某申请杨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18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1943年2月28日,所在地大杨树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5)加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继承人冯某某在海通证券���份有限公司名下基金,客户号:xxxxxxxxxxx;成长ETF(证券代码xxxxx),库存数27,100)。添富快线(证券代码xxxxxxx,库存数6008081)予以变卖,变卖后金额划至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中。本院执行局账户:户名: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 吴 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赵明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