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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申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小钊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小钊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6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小钊,男,汉族,1977年1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李晓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科保,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振光,男,汉族,1949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委托��理人:陈常青,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丹云,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小钊因与被申请人高振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闽民终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小钊申请再审称:(一)王小钊在原审提供的福建省金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联公司)会计明细分类账及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明高振光在转让股份之前已经撤回出资262.5万元,但一、二审法院均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依据,应当视为再审新证据。(二)王小钊申请再审中提交的福建闽联商贸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内资企业登记表》和申请法院调查金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企业账户情况属于新的证据,足��证明股权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350万元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三)《福建省金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有关股权转让款为350万元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签订协议之前,高振光已经将其出资额减少262.5万元,因此,其出资额实际只有87.5万元,王小钊不可能用350万元购买实际只有87.5万元的股份,此事实王小钊原审曾申请陈海武等四名证人出庭作证,但原审未予支持。综上,王小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高振光提交意见称:(一)高振光在二审中已经对王小钊提交的金联公司会计明细分类账及银行转账凭证发表质证意见,且二审判决对该证据已经进行分析认定,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二)福建闽联商贸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表》与本案无关。(三)原审认定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正确。本院审查期间,王小钊提交《内资企业登记表》7份,拟证明王小健系福建闽联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缪经宇系福建博亚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小钊系福州众威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施恭铭系福州标王五金标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宇系福建众森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虬宁系福州台江区菊英电动工具配件商店的法定代表人、陈武海系福州西普电器自动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振光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王小钊另向本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一份,申请调查福建省金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2010年度交易记录,称该记录可证明金联投资担保公司的股东均撤回75%的出资。本院认为:王小���称其在原审提供的金联公司会计明细分类账及银行转账凭证原一、二审法院均未组织质证,经查,该证据已在二审庭审中进行质证,且二审也认定该证据不足以证明金联公司所汇款项系高振光撤回其在金联公司的注册资本金262.5万元,王小钊主张上述证据应视为再审新证据的理由不成立。王小钊于本案审查期间提交的《内资企业登记表》仅体现了王小健、缪经宇、王小钊、施恭铭、林宇、薛虬宁、陈武海等人系相关企业任法定代表人,该事实与本案无关,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不予采纳。王小钊原审期间并未申请法院调查金联公司账户情况,故本院对其于本案审查期间提出的调查证据申请不予采纳。王小钊提供的金联公司会计明细分类账及银行转账凭证、福州航宇太阳电缆有限公司、福州航宇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工商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等证据,仅体现高振光在该两家公司持股比例变更情况及金联公司与案外人福州航宇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及福州航宇太阳电缆有限公司在2010年间的款项往来情况,并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的性质,王小钊认为该款项系高振光撤回出资的依据不足。况且,金联公司与两家公司转款行为发生在2010年,但王小钊作为金联公司股东在2012年仍以350万元的价格向高振光受让金联公司3.5%的股权,故王小钊关于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不能成立。至于王小钊原审申请出庭作证的陈海武等四名证人,该四名证人的书面证言已经二审分析认定,其是否出庭作证并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综上,王小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小钊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庭岗审 判 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李伊茗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 记 员  揭元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