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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1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吴全球与李白、彭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全球,李白,彭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1994号原告:吴全球,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陈雪峰,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白,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彭菲,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全球与被告李白、彭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全球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全球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全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吴全球负担。审 判 长  刘 丽代理审判员  卫彦玲人民陪审员  汤敬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婉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