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民申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牟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牟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申6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牟攀,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夏立志,天津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牟攀因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1224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牟攀申请再审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认定牟攀为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错误,实际牟攀与上海置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牟攀没有参与该案件的审理,不存在过错责任,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三人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可以提起撤销之诉的情形。两审法院对牟攀提起的撤销权之诉裁定不予受理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证明,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54号案件中,牟攀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天津盛驿工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置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同时牟攀本人也接受了法院询问,且牟攀未提出参加诉讼的请求,牟攀没有参加该案诉讼应归责于其本人的事由。两审裁定对牟攀提起的撤销权之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妥。牟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牟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郝津玲审判员 刘连芬审判员 齐子良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宁速录员 孙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