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3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周某与董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财,董树娟,王永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3民初148号原告周永财,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康保县康保镇南纬路东十组29号。被告董树娟。被告王永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财诉被告董树娟、王永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财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永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永财负担。审 判 长 张雪平审 判 员 焦志华人民陪审员 卢有智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郎妍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