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胥强与冯静、李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强,冯静,李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2960号原告胥强,男,汉族,1965年10月17日出生,贵州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冯静,男,汉族,19763年4月11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李开明,男,汉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胥强诉被告冯静、李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截止到2016年6月10日,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因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提出缓、减、免缴纳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员 税新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胡潜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