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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丽与陈茂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陈茂峰,李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24民初246号原告周丽,女,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码。被告陈茂峰,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李莉莉,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原告周丽与被告陈茂峰、李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茂峰、李莉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丽诉称,2015年5月8日,2015年9月19日,被告陈茂峰以做生意为由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67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7000元及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陈茂峰、李莉莉均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5月8日,被告陈茂峰向原告周丽借现金17000元,2015年9月19日,被告陈茂峰、李莉莉向原告周丽借现金50000元。两次借款都没有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陈茂峰、李莉莉二人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法院依法调取的户籍证明信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陈茂峰向原告周丽借现金17000元,被告陈茂峰、李莉莉向原告周丽借现金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两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被告陈茂峰、李莉莉共同偿还借款67000元、并以67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6年1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茂峰、李莉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丽借款本金67000元及利息(以67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6年1月29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5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陈茂峰、李莉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洪刚审判员  赵 香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姜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