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民抗5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单世云、邵克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单世云,邵克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邓联生,龙伏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抗59号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单世云,女,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邵克静,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寿春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1991388-X。负责人:董后继,该支公司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邓联生,男,195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龙伏英,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邓联生妻子。申诉人单世云因与被申诉人邵克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二支公司、邓联生、龙伏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池民一再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4月25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皖检民(行)监[2016]34000000040号民事抗诉书,以再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贾庆霞代理审判员 章 勇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