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2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帅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帅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富,北京翰方视界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10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帅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官庄大队乙2号。法定代表人董占亮,经理。被执行人于富,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翰方视界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海园二里22号楼6层607。法定代表人于富,总经理。北京帅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于富、北京翰方视界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32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北京翰方视界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计向北京帅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九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给付:于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给付三万元;于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前给付剩余全部工程款六万元;二、如北京翰方视界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能按本调解协议确定之分期付款的期限履行每笔工程款给付义务,则北京帅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北京翰方视界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违反本调解协议之日起立即给付剩余全部未付工程款;三、于富对北京翰方视界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一十元由北京帅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七百零五元(已交纳),由北京翰方视界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七百零五元(于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之前给付北京帅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权利人北京帅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帅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帅宇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21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盖平山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赵乾二〇一六年七月××日书 记 员 刘靖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