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4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黄林辉与钱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辉,钱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4057号原告:黄林辉,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钱星,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黄林辉为与被告钱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宇鸣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林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5月1日,被告钱星向原告黄林辉借款20000元,由被告钱星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并书面载明借款月利率为2%。上述借款本息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林辉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按本金2000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被告钱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