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滁州市顺利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亿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市顺利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亿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336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顺利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281号(皖东国际车城B区。法定代表人:杨杰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亿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顺利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亿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09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安徽亿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顺利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40734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8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亿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给付。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0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