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执保字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谷青贞与被申请人王禹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青贞,王禹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保字55号申请人谷青贞,女,194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委托代理人金霞,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111684360。被申请人王禹航,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申请人谷青贞与被申请人王禹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谷青贞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王禹航驾驶的冀H9,308号丰田牌小型客车予以扣押。经审查,申请人谷青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做出了(2016)冀0825财保字11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将(2016)冀0825财保字117号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5财保字11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满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浩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