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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树兵与敖特根其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兵,敖特根其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兵,男,汉族,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被执行人敖特根其劳,男,蒙古族,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前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敖特根其劳的账号。冻结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止。冻结方式为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高金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