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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9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钱兴华与傅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兴华,傅祖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9982号原告:钱兴华。被告:傅祖辉。原告钱兴华诉被告傅祖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5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慧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兴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祖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1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傅祖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钱兴华借款人民币1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余晓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