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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胡迪波与钱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迪波,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胡迪波。被执行人:钱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1065号民事调解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钱平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宝马牌BMW7251ML(BMW523Li)小型轿车。2016年6月27日,张华华(公民身份号码为)以27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钱平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宝马牌车辆的查封。二、车牌号为浙B宝马牌BMW7251ML(BMW523Li)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应权利归买受人张华华所有。上述车辆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华华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张华华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