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4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可恕与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赵振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可恕,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赵振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1462号原告孙可恕,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永德,青岛城阳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该居委会驻地。法定代表人张水厚,该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振硕,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振先,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慧,山东文鼎(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可恕与被告赵振先、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可恕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可恕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可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翠翠人民陪审员 焦延禄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韩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