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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平凉市习鑫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静宁县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凉市习鑫机电有限公司,静宁县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02执98号申请执行人:平凉市习鑫机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静宁县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强。申请执行人平凉市习鑫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静宁县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崆民初字第6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平凉市习鑫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静宁县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强按照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义务给付案件款48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静宁县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刘强的车辆、房产、存款等进行详细的调查,查明静宁县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现已倒闭。法人外出打工,刘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平凉市习鑫机电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静宁县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凉市习鑫机电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静宁县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静宁县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崆民初字第64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静宁县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强支付申请执行人平凉市习鑫机电有限公司案件款48000元、诉讼费540元及执行费62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平凉市习鑫机电有限公司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发现被执行人静宁县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静宁县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孝平审 判 员  刘耀东代理审判员  朱冰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领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