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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5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付某乙、付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5民初288号原告付某甲,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告付某乙,男,40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告付某丙,男,38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诉付某乙、付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甲于2016年7月1日,以付某乙、付某丙生活困难无力支付赡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付某甲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宝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英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