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5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付某甲与付某乙、付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5民初288号原告付某甲,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告付某乙,男,40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告付某丙,男,38岁,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甲诉付某乙、付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甲于2016年7月1日,以付某乙、付某丙生活困难无力支付赡养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付某甲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宝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孙英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