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恢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张云、宁贞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宁贞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恢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云,女,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宁贞和,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桂平市干部,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云与被执行人宁贞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本院(2011)浔民初字第26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54000元及其利息。本院已执得5000元。对尚未履行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浔民初字第26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聪审 判 员 吴庆源代理审判员 杨体曼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孔繁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