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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时广华与时战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广华,时战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422号原告时广华。委托代理人王秀仙,东海县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傅振侠。被告时战争。原告时广华与被告时战争房屋租赁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秀仙、傅振霞,被告时战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被告帮原告担保向案外人贾学理借款3万元,后经债权人催要,原告当时无力偿还,被告帮原告还款3万元及利息、执行费等共计38000元。被告自担保借款全家就搬到原告的养殖场居住至2015年11月,这五年分文未付,2015年8月被告向原告追偿担保时,原告要求与被告冲抵房屋租金,被告口头答应冲抵每年冲抵一万元,但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5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一、通话录音一份,证明被告自帮原告担保后就一直住在原告的养殖场内,和被告自认租金一年一万元。二、录像一份,证明被告住在原告养殖场内的情况。三、东海县林牧业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养殖场是原告自建的。四、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时光华和时广华是同一人。五、证人证言一份,证明原、被告口头约定租金一万元,并且被告一直居住原告的养殖场内直到2015年8月份。六、(2015)连东民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在此案中被告提出过证据。被告辩称,我就是头年拆房子,我把乱七八糟的东西放在他家,他就拍照说我租他房子了,实际我就住了十几天,没有谈过租金,不存在租金问题,我不愿意承担租金。庭审中双方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三、四、六无异议。对证据一、二、五不认可,认为只是住了十几天,因为家里盖房子,原告让搬进住的,没有谈到租金。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于证据三、四,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据六、被告无异议,但是该判决没有对租赁事实的认定,只是体现了原告曾经提到租赁的问题,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租赁的事实。本院对其证明观点不予采信。关于证据二、该证据证明被告住原告的养殖场,被告只是认可居住了十几天,但是不认可居住多年,本院对被告居住的事实予以采信。关于证据一,该证据中自始至终都是原告的代理人在谈居住时间自2011年开始,被告没有明确认可。对租金问题是代理人以调解的口吻询问被告是否接受,被告的回答是如果原告按照一万五一年,他追偿的钱也要抬高,并非是认可原告提到的租金一年壹万元。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证人证言,该证言中关于租金的问题,证人说是时广华告诉他的,系传闻证据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居住时间的问题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时广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时战争支付租赁房屋的租金。原告称被告从2011年11月就住在原告的养殖场,自2011年至2015年10月达5年之久,应该支付5万元租金。被告时战争不予认可,只是承认于2015年10月住在原告的养殖场,大约就住了十几天。由于家里盖房子,原告让被告去住的,当时没有谈到租金问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村委会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租赁5年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双方对租赁价款有约定,被告也不予认可双方存在租赁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时广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时广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本院预交代收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本院。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董茜茜附件: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作出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