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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贺帅诉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帅,杨小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2284号原告贺帅,公民身份号码×××,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被告杨小兵,公民身份号码×××,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伊金霍洛旗公安消房大队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帅诉被告杨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帅于2016年7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贺帅负担。代理审判员 温 荣 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呼延亦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