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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天津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捷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捷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3558号原告天津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蛇口道同发里1号楼6门708-710号。法定代表人薛红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涛,该公司员工。被告方捷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捷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润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