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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3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徐蓓蓓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徐蓓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56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23号。负责人金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蓓蓓。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徐蓓蓓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08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裁判:徐蓓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截至2015年5月1日的透支款人民币166131.87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滞纳金[自2015年5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滞纳金等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已履行人民币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11元,由徐蓓蓓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的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也未发现其名下有车辆登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与孔令谷共有的琴湖路15号(佳和水岸小区)10幢803、荡墩99号、常熟世茂·商务中心广场A幢1008房产均设置了抵押权,且由另案首先查封,本案暂不宜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67442.87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加倍执行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商初字第00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王 宇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