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奥辉光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与映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辉光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映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934号原告奥辉光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大同路20号高新区出口加工区A-3号。法定代表人平川达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煜星,江苏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骥,江苏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映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临港产业区新元南路555号金融中心211室。法定代表人蔡为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燕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奥辉光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映瑞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为双方庭外协商解决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辉光电子(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8元,减半收取1424元,由原告奥辉光电子(苏州)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英卫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姚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