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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吉安市佳美电器有限公司、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市佳美电器有限公司,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1执369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佳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黄益江,男,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市佳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吉安市佳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477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5元、执行费421.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有机器设备、生产器具等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江西骏马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瓯江牌后帮机一台。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拍卖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天勤审判员  匡慧英审判员  熊尹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章文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