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执民字第3538号-2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徐学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徐学根,杨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3538号-2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住所地台州市中心大道269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615-2。法定代表人吴陈刚。被执行人徐学根,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杨美凤,女,1964年12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学根、杨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学根、杨美凤支付借款本金804333.95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31000元、案件受理费6153、保全费47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徐学根、杨美凤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星河园7幢2单元102室的房屋,本院已依法拍卖了该房屋,本案分得795986元。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告知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对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学根、杨美凤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353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