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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3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崔春石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春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3民初189号原告:崔春石,男,朝鲜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白山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恒沿,该公司职员。原告崔春石与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崔春石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将诉讼请求“要求东泰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余款366971元”变更为“要求东泰公司给付工程余款1万元”和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春石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春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崔春石减半负担25元。已收取的3402.28元,退还原告崔春石3377.28元。审判员  王少群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