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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初3241号原告滕某。委托代理人臧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滕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卞贞林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雨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