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2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172号申请人:董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申请人:杨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申请人董某与被申请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董某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被申请人杨某不同意离婚,申请人董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董某自愿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董某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周会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陆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